2026年08月13日,深圳税务部门结合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及最新征管要求,针对新申请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展进项税额抵扣合规辅导。不少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市场主体在完成资质登记后,对进项税额范围界定不清,容易出现多抵、漏抵等涉税风险,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梳理核心抵扣规则,帮助企业快速厘清边界。
一、常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心范围
根据现行有效政策,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后,以下几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一是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,涵盖13%税率的货物及有形动产租赁、9%税率的交通运输与建筑服务、6%税率的现代服务与金融服务等对应税额;二是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;三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,包括铁路、航空电子客票注明的税额,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客票按3%征收率计算的税额;四是道路、桥、闸通行服务对应的进项,其中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注明税额抵扣,桥、闸通行费发票按5%征收率计算抵扣;五是境外购进服务凭完税凭证抵扣,需留存书面合同、付款证明、境外对账单或发票备查。
二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边界
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特别注意,以下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纳入抵扣范围:一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;二是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购进货物、在产品、产成品及相关应税劳务,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此外根据2026年新规,租入固定资产、不动产若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,同样不得全额抵扣,需按用途划分转出。
三、混用情形下的进项抵扣特殊规则
对于2026年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,混用用途的进项抵扣规则有明确调整:购进货物(不含固定资产)、服务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,需按月预转不得抵扣部分,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完成全年汇总清算,计算口径选定后全年不得变更;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混用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,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;单位价值超500万元的长期混用资产,先全额抵扣后按调整年限逐年转出不得抵扣部分。资产重组中符合条件的资产包转让,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,注销前未抵扣完的进项可由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。
进项税额范围界定涉及政策细节多、实操核算要求高,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若对抵扣判定、台账管理、年度清算等流程存在疑问,建议咨询正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,确保合规享受抵扣政策,规避涉税风险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