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07月08日,随着增值税法落地后的征管细则持续完善,深圳不少新办企业在完成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后,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实操标准,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税负成本。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最新公开的政策指引,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要求,目前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的凭证范围、计算方式均有明确执行标准,企业需准确把握规则避免涉税风险。
一、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后可抵扣的进项凭证范围
企业在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后,首先要明确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范畴。根据最新政策,除常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,购进机动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可按发票列明税额直接抵扣;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,铁路电子客票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,注明旅客身份的公路、水路客票则按票面金额÷(1+3%)×3%计算可抵扣进项。此外,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、标注“通行费”字样的电子普通发票可凭票面税额抵扣,桥、闸通行费发票按票面金额÷(1+5%)×5%计算抵扣额。需要注意的是,凭境外完税凭证抵扣的,需留存书面合同、付款证明、境外对账单或发票备查,资料不全不得抵扣。
二、特殊情形下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规则
部分企业在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后,会遇到资产重组、混用项目等特殊场景,对应的抵扣规则也有明确要求。如果企业通过合并、分立等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,将资产连同关联债权、负债、员工一并转让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,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,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;若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且注销税务登记,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。对于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项目、免税项目,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,需按当期简易计税、免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,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。
三、进项抵扣实操注意事项
企业完成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后,建议建立进项凭证的分类管理机制,对不同类型的抵扣凭证分别核算、按时勾选确认,避免出现超期未抵扣、凭证资料缺失的问题。如果对抵扣范围、税额计算存在疑问,建议提前咨询正规涉税服务机构,确保政策适用准确,充分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制红利,同时规避因抵扣不合规产生的涉税风险。


